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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包邮 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作者:肖立梅
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08-01
开本: 32开 页数: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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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0739229
  • 条形码:9787560739229 ; 978-7-5607-3922-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简介   无权处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商品交换渗透进每个人(不仅只局限于职业经济主体)的日常生活中,商品交换与流转成为社会经济不断前进的动力与支柱,并且如果每个经济主体只能对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所有权权能内容范围的处理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中商品交换之频繁与高速之后,在现实社会中以客观存在的方式展现出并且需要立法者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及利益平衡的问题之一。    本书共分七章,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行为;德国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处分行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无权处分制度的重新设计等。

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目录

**章 处分和处分行为**节 什么是处分第二节 处分行为的含义第二章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处分行为**节 物权变动模式第二节 债权意思主义中的处分行为第三节 物权形式主义中的处分行为第四节 债权形式主义中的处分行为第三章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节 关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论第二节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第三节 我国所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第四章 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节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二节 我国民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五章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节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第二节 我国民法中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争论第三节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无权处分行为第六章 对无权处分制度的重新设计**节 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的依据第二节 对无权处分制度的重新设计第三节 对该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的意义第七章 无权处分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节 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第二节 无权处分制度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第三节 无权处分制度与履行不能第四节 无权处分制度与无权代理制度第五节 无权处分制度与委托合同第六节 无权处分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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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节选

《无权处分制度研究》内容简介:无权处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商品交换渗透进每个人(不仅只局限于职业经济主体)的日常生活中,商品交换与流转成为社会经济不断前进的动力与支柱,并且如果每个经济主体只能对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所有权权能内容范围的处理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中商品交换之频繁与高速之后,在现实社会中以客观存在的方式展现出并且需要立法者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及利益平衡的问题之一。 《无权处分制度研究》共分七章,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行为;德国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处分行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无权处分制度的重新设计等。

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相关资料

第二章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处分行为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一、物权变动模式的含义物权所产生的动态现象简称“物权变动”。就权利主体而言,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就权利自身而言,所谓物权变动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二者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在实质上并无区别。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即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可以把物权变动分为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其中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特殊,各国法律一般都有特殊规定进行调整,不是我们研究的重点。而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原因,其所采用的规则为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所以各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是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而设,这也是各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之争的焦点。所谓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二、物权变动模式的种类对物权变动模式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方式:第一种是从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要素角度将物权变动模式分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简言之,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上,又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合意是物权合意还是债权合意,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分。因此,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另一种重要分类方式是根据物权公示的效力不同,分为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或公示生效主义)。所谓公示要件主义,是指未经公示,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当然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此种主义,物权变动之效果系于公示形式之采纳。所谓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效果不需要公示即可发生,但未公示取得之物权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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