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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裘索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08-12-01
开本: 大32开 页数: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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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 版权信息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 内容简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废墟上,日本短时间内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世界经济大国,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所发挥的安定国家的作用使世人无法忽视。宪法秩序的稳定,保证了国家的安定。而在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方面,违宪审查制度无疑起到重大作用。所以,应当说战后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引入的普通法院审查型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很多成功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与我国在违宪审查方面实行的“权力机关审查制”存在重大差别,但在制度运作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具体审查的标准等技术性问题,日本在这些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而且,如果以中国的问题意识为视角,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对于问题的解决有重大参考价值。本书作者选取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参照对象,以期对我国违宪审查具体制度的确立有所裨益。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 目录

前言
**章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
**节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
一、明治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
二、战后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导入
第二节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和功能
一、理论依据
二、制度依据
三、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
小结
第二章 日本违宪审查的性质
**节 附随型违宪审查制的确立
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制度属性的判例解释
二、违宪判决的效力
第二节 附随审查下“司法权”的判例解释
一、司法权的内涵
二、司法权的范围
三、司法权的对象
小结
第三章 日本违宪审查的对象
**节 违宪审查的一般对象
一、《日本国宪法》的规定
二、判例确立的其他审查对象
第二节 判例排除的审查对象
一、统治行为和政治问题
二、判例排除的其他审查对象
小结
第四章 日本违宪审查理论和违宪判断方法
**节 日本违宪审查理论
一、宪法判断回避的原则
二、具体审查方法
第二节 日本法院违宪判断方法
一、国家抽象行为违宪判断方法
二、国家具体行为违宪判断方法
第三节 目本违宪审查的基准
一、二重基准的法理
二、*小合理性审查基准
三、中间合理性审查基准
四、严格的审查基准
小结
第五章 日本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
**节 提起违宪审查请求的要件
一、事件性
二、当事人资格
三、诉的利益
第二节 具体审查程序
一、当事人提起宪法争议
二、上诉
三、诉讼终结
小结
第六章 日本违宪审查运作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节 日本违宪审查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日本违宪审查运作的主要问题
二、极端司法消极主义的原因
第二节 对极端司法消极主义的改革的思路
一、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
二、在现行体制内改革
小结
第七章 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及相关问题
**节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含义及依据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
二、理论依据
三、制度依据
第二节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解决法律之下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二、现有制度具体程序的瑕疵
第三节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尚未有效运作的原因
 ……
第八章 日本违宪审查对我国的启示
附录一 日本宪法审判年表
附录二 日本有关违审查的部分判例介绍
附录三 日本法院审判体系简表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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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 节选

第二章 日本违宪审查的性质
《日本国宪法》第81条确立了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为此学说有不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属于附带审查制,就是在具体的诉讼案件被提起时,审查法令的违宪性”当不存在具体的争讼时,法院无权主动进行违宪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新宪法下的违宪审查是“抽象违宪审查制,就是即使不提起具体的诉讼案件,也一般地、抽象地审查法令的违宪性”。那么实务中法院采取了哪种解释?这涉及到违宪审查请求的人口问题,即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受理违宪审查请求,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还是一般情况下,没有具体案件的也可以受理?
**节 附随型违宪审查制的确立
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制度属性的判例解释
日本*高法院在警察预备队违宪案件中,通过判例的方式确定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即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式的附随性审查制度。
  ……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简介

裘索(qiusuo@allbrightlaw.corn)   出生于上海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WWW.allbrightlaw.com)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硕士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代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   上海市十佳女律师称号   联合国亚洲刑政财团(本部东京)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及中国检察官研修中心(上海)客座教授   1988年律师考试合格,1989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辞去国家司法公职后,转辙为专职律师;1998年由日本国法务大臣授予日本国外国法事务律师资格,东京第二律师协会注册至今。早稻田大学毕业后,经过日本东京城山综合律师事务所工作以及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等研修,1999年成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著:《日本国律师制度》,《日本国检察制度》,《中国公司法》(日本中央经济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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