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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作者:郭寿康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04-01
所属丛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开本: 16 页数: 363 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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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版权信息

国际贸易法 目录

**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编 国际商事交易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第二节 国际贸易惯例第三节 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第四章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第二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第三节 国际航空、铁路与公路货物运输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六章 国际支付**节 支付工具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第四节 保理第七章 国际贸易融资与担保**节 国际贸易融资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第三节 出口信用保险第八章 国际技术贸易**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新内容第四节 国际技术许可第九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节 电子商务简介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第三节 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统第二编 国际贸易管理第十章 国际贸易管理法概论第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机构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特点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解释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待遇**节 *惠国待遇第二节 国民待遇第三节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第四节 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第十三章 关税法律制度**节 关税在国际贸易管理中的作用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制度第三节 关税税则与商品分类第四节 海关估价第五节 原产地规则第十四章 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措施**节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第二节 进口许可程序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第十五章 农产品贸易制度**节 农产品贸易的新纪律第二节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第十六章 反倾销措施**节 反倾销措施概述第二节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第三节 反倾销税的调查与征收程序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救济第五节 反倾销税的规避与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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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节选

《国际贸易法》讲述了: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

国际贸易法 相关资料

随着国际货物运输技术的发展,利用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得以发展。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了可用于多式联运的术语,如FCA、CIP、CPT。国际多式联运提出了很多法律问题。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于1980年主持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公约》),后来又与国际商会一起制定了《多式联运单据规则》。按《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视为国际多式联运。尽管国际多式联运采用多种运输方式,但运输合同只有一个,即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不可转让的,也可以是可转让的,由发货人选择,经营人可以在单据上对货物批注。可转让单据可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具有所有权凭证的作用,提货时需交付可转让单据。不可转让单据应指明记名收货人,可向该人或该人指定的人交货。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接管货物到交付货物期间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人、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经营人的赔偿限额为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不超过920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货物损失是由经营人、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引起时,经营人、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无权享有责任限额利益。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经营人对托运人根据该公约承担责任,而实际承运人根据运输方式按相应的公约承担责任,如海上运输据《海牙规则》、航空运输据《华沙公约》承担责任。根据《多式联运公约》提起的国际多式联运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位于下列地点的有权法院起诉:被告主营业地,如无主营业地则为被告的惯常住所地;通过被告的营业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接管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指定并在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除此之外,不得在任何地点进行诉讼,但这不妨碍缔约国对临时性或保护性措施的管辖权。尽管有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索赔发生后达成协议,规定了原告起诉的地点的,该协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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