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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48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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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1149188
  • 条形码:9787301149188 ; 978-7-301-14918-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本书特色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刑事法研究的新型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1999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成为教育部首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也是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本书是从2005年11月至2008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34次“刑法名家讲座”、6次“明德刑事法论坛”活动中,精心挑选的部分国内外刑事法专家、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讲演的文稿或录音整理稿,按时间先后顺序汇集而成。主讲人大多在国内乃至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望。将这本讲演录呈现给读者,既是对他们学术成果的一次集中推广,也是中心履行其设立宗旨和承诺的一项活动。

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内容简介

本书是从2005年11月至2008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34次“刑法名家讲座”、6次“明德刑事法论坛”活动中,精心挑选的部分国内外刑事法专家、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讲演的文稿或录音整理稿,按时间先后顺序汇集而成。主讲人大多在国内乃至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望。将这本讲演录呈现给读者,既是对他们学术成果的一次集中推广,也是中心履行其设立宗旨和承诺的一项活动。编者们希望,中心提供的舞台不仅面向校园,面向学术界,也能够面向社会,时时刻刻与公众形成共鸣。

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目录

现代法治社会的刑法理念
面对各种新型犯罪的刑法
刑事立法解释的疑问
刑法解释“溯及既往”的效力——兼谈刑法适用的逻辑路径
日本刑法的共犯基本问题
量刑与刑的量化——兼论“电脑量刑”
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
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理念
美国监狱状况与服刑人员权利保护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扩大解释
完善死刑核准制度的几个问题
我国贿赂犯罪刑法规范的变革与反思
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的观念和方法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性清理
死刑政策的司法运用
亚洲的法律、社会与死刑
论量刑的精确制导
中国死刑制度刑事一体化的改革——以司法为视角
刑法上应否承认过失共犯的概念
医疗行为与患者同意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近的动向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日本死刑存废论的*新动向
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荷兰刑事司法制度中检察官的职权
刑事人格化构想
比较法角度与国际视野下的量刑问题——国际量刑
与刑法比较:我们所知的以及我们需知的
犯罪构成体系之争
日本刑罚是重还是轻
荷兰王国的刑事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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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节选

《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1卷)》是从2005年11月至2008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34次“刑法名家讲座”、6次“明德刑事法论坛”活动中,精心挑选的部分国内外刑事法专家、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讲演的文稿或录音整理稿,按时间先后顺序汇集而成。主讲人大多在国内乃至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望。将《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1卷)》呈现给读者,既是对他们学术成果的一次集中推广,也是中心履行其设立宗旨和承诺的一项活动。编者们希望,中心提供的舞台不仅面向校园,面向学术界,也能够面向社会,时时刻刻与公众形成共鸣。

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一卷) 相关资料

面对各种新型犯罪的刑法主讲人:哈塞默尔,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刑事科学和法哲学研究所教授、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第二大法庭庭长时间:2005年11月26日主持人: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翻译:冯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状况大约自20世纪70年代起(而并非是通过2001年9月11日的事件才引起的),在德国以及在整个西欧,刑法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此,我不谈美国的情况。这种发展既涉及实体刑法,也涉及刑事诉讼法,其特点是刑事政策的强化,而刑事政策的强化绝对没有违背公众的意志,而是得到公民的各种正面期待和赞同。就像我认为的一样,明显可以在刑事政策的各种背景中来解释这些发展。这些解释表明,刑法和刑事政策中的各种发展是巨大的和稳固的。因此,如何明确地划定这些发展的界限,是难以分析性地确定、预测性地断言和规范性地保障的。1.买体刑法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德国及各种类似的刑法秩序中,通过引入各种新的构成要件(例如:环境刑法、经济刑法),通过强化各种刑罚威吓(例如:麻醉剂刑法、行业犯罪),进行了实体刑法中的各种改革。在方法上,立法者现在极其强调和普遍运用了一种早就被引入的众所周知的手段:各种抽象危险犯。这种犯罪形式使刑法很容易运用于司法实践:与各种侵害犯的构成要件相反,即与传统的核心刑法的犯罪类型相反,各种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放弃了各种构成要件性前提条件的一部分;各种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没有描述犯罪结果,因此,也不要求在犯罪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而是满足于描述一种抽象危险的犯罪行为(例如:传统上是用欺骗、认识错误、财产处分和损害来描述诈骗的,但是,关于补助金诈骗,则用发表不正确的声明来描述)。采用这种方式,刑事立法者就使法官容易判定各种构成要件上重要的事实;同时,刑事立法者就使刑事辩护工作变得困难:同样用各种可罚性前提条件的数量来减少刑事辩护的各种出发点。此外,立法者还从各种既被普遍又被模糊表述的法益中寻找出路(例如:把大众的健康视为麻醉剂刑法的法益,把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视为经济刑法的法益,或者像在《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洗钱罪中一样,把合法的财政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稳定性和纯洁性视为法益);采用这种方式,立法者就减少了从方法上对各种构成要件的扩大进行批评的机会;法益使一种刑罚威吓变得正当,但是,现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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