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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精选 版权信息
- ISBN:7503679322
- 条形码:9787503679322 ; 978-7-5036-7932-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票据法案例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中的部分案例虽然可能因法律和实务的改变而变得过时或不能适用或失去参考或研究的价值,但是数年之后仍然可以通过收集新发生的或作出的新的典型案例并充实其中跟上实务和理论的发展步伐从而继续获得使用者的青睐,正如在阅读英美法的百年名著所获得的感受一样。只是要做到那般地步需要数代专业人士投入人力包括财力才能做到。
票据法案例精选 目录
1.出票人是否可以未直接收到对价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奉贤奉城九龙综合经营部与上海威龙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0年4月3日)
2.出票人向票据持有人出具的还款保证书是否能作为票据的对价?出票人授权他人开立账户签发汇票是否应对该支票承担票据责任?汇票遭到退票持票人是否有权向出票人要求付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孙桥羊毛衫厂与上海生大针织绒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1年6月25日)
3.当事人取得票据未支付对价的,是否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欣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六亿伴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99年11月23日)
4.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的欠款关系,是否构成取得票据的对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杰祥实业有限公司欧杰电子音响器材厂与上海达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99年12月29日)
5.未记载支票金额的支票,持票人填写支票金额后,该票据是否为有效票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华祥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发经济发展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0年3月24日)
6.支票用途未填写是否影响票据的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恒新银河物资有限公司与增城大生针织
厂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年)
7.收款人是否属于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鸿明贸易有限公司与增城市新塘胜通食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年)
8.企业之间代为签发票据支付款项的行为是否有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东建筑装潢安装公司与张金明、张金龙、张 金元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1年6月25日)
9.未记载支票金额的支票,持票人填写支票金额后,该票据是否为有效票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虹口钢管金属材料公司与上海常宏实业有限
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0年3月22日)
10.背书人与受票人之间的欠款关系,可否构成取得票据的对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事达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竖凤棉纺有限公司、上海天仙织布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0年2月25日)
11.以现金换取支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是否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与抚顺石油化工公司销售公司上海经营部、上海侨胞生活服务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0年12月11日)
12.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是否应负票据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益波电子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濠区瑞升物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99年12月15日)
13.票据记载事项存在严重缺陷,但能证明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可以认定权利主张成立?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通州市支行与北京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0年5月20日)
14.出票人是否对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出具空白收款人转账支票是否应视为授予他人任意支配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宁波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与上海液化实业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96年6月7日)
15.因过错接受绝对记载事项瑕疵的汇票,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与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99年6月7日)
16.没记载任何内容的票据具有票据意义吗?
*高人民法院“烟台开发区长城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城市信用合作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97年12月26日)
17.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签发转账支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宁晖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华夏银行北京亮马河分理处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00年11月28日)
……
二、背书
三、承兑
四、贴现
五、付款
六、退票
七、追索
八、票据保证
九、票据质押
十、票据变造、伪造
十一、票据遗失
十二、票据诈骗
案例名称索引
关键词索引
票据法案例精选 节选
一、出票
1.出票人是否可以未直接收到对价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奉贤奉城九龙综合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县奉城奉粮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唐龙根,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威龙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季飞龙,经理。
上诉人上海奉贤奉城九龙综合经营部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9)嘉经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年3月2日,上诉人手持一张被上诉人签发的号码为CA520639、出示日为同年2月28日,收款人为上诉人、金额为4万元转账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被上诉人账上无款而遭退票。上诉人为主张票据权利而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审理中,被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审理中,由于上诉人除持支票及退票通知外,未提供与被上诉人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未能举证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对价关系,故而不能证实该支票取得的合法性。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20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票据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本案中,被上诉人签发的以上诉人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系有效支票,理应支持上诉人诉请。
被上诉人答辩为,对上诉人手中号码CA520639支票,系其签发无异议,但该张支票不是交给上诉人的,而是交给裴拥军,并向裴拥军借到2万元。嗣后,为该支票与裴之间已了结,但支票一直留在裴手中,且被上诉人账户上从未收到上诉人钱款。上诉人理应向裴主张权利。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对本案争议的票据,是否已支付了对价。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手中持有的号码为CA520639转账支票系被上诉人签发的有效票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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