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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小说:明末四公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8045634
- 条形码:9787508045634 ; 978-7-5080-4563-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历史小说:明末四公子 内容简介
古今公子中,除战国四君以外,多姿多彩莫如明末四公子——陈贞慧、侯方域、方以智、冒辟疆。出则忠义,入则孝悌,受宾客、广交游,风流倜傥,冠绝一时。纸醉金迷,笙歌达旦的秦淮河畔销金窟中,多少旖旎韵事,多少缠绵风情……
历史小说:明末四公子 目录
明末四公子
陈贞慧
侯方域
方以智
冒辟疆
上班考(附录)
历史小说:明末四公子 节选
公案惟有历史能裁判
——代序
六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联合报》第三版,刊出台北地院庭长薛尔毅先生、
推事杨仁寿先生两篇“诽韩”案的文章,对于萨孟武先生指此案为“文字狱”,
皆极力否认。法官不愿担此恶名,用心可敬。但此案无论从哪方面看,法院一
经受理,并如此定谳,确是名副其实的文字狱。所不同者,判罚金与族诛而已。
凡是研究历史,并使用自己所熟悉的文体,企图重现历史面貌者,由于有
此判例,可说无一幸免地都已“误蹈法网”。而且以后除非不动笔,一动笔仍难
免“误蹈法网”。如是,就会产生下列的恐惧:
一、不知什么时候会接到诽谤官司的传票。
二、如果原告向检察官呈诉,还有幸免于不起诉处分的可能;若是自诉,
即需答辩,举证以明其为真实,可望不罚。这个答辩状,实际上是一篇考据,一
等一的大律师都无法代撰,因为道不同之故。
三、考据文章的举证,实际不是解释一个证据或者说明此一证据对于支
持其所作假设的重要性。而法律上的举证,往往证据的本身就说明了一切。甲
告乙欠债不还,乙说根本不欠甲的债,甲以借据呈堂,不必开口,是非自明。考
据文章的举证,如果是这样简单,又何贵乎考据?是故答辩状做得再好,恐法
律上的效力仍不够强,因而有被罚之危!
在这样的情况下,请问宪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对言论、著作自由及工作
权的保障何在?
我不愿说此案之成立,有蔑视人权之嫌。但此一判例确实影响法治的推
行,因为它违反了中国司法制度上*重要的一个原则:“刑期无刑!”司法行政
部频年致力于疏减讼源,而此判例的效果,适得其反。“指控死者的诽谤案”,
由于不构成诬告而反坐,亦不必正面举证,且判决结果不论如何,皆于其无损
而有博得“孝思不匮”的好处,这样便宜的官司,为何不打?
打到这种官司,被告固然很惨,法官亦不轻松。看一篇精微的考据文章,
毕竟需要有相当的史学修养。作为一个读者,可以不求甚解,文字狱的法官,
要判断是非曲直,自先须对答辩的文字彻底了解。法官现在的工作量甚重,而
办这样一件案子,又不是量重的问题,判决错误即构成学术上的争议,法庭之
内定谳,法庭之外的笔墨官司,方兴未艾,我不相信对这位法官的工作情绪不
会有不良的影响。
我完全赞成萨孟武先生的主张,像这种案子,法院根本不应该受理。如今
不但已受理,且已判决原告胜诉,然则应该如何救济?我认为*高检察长应提
出非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因为“诽韩”案的原告,是否具有起诉权,并未
确定。
此案的原告韩思道,是韩愈的第三十九代“直系血缘亲属”,这个资格的
认定,需有确实的证据,韩思道应该提出他的家谱,并经谱系专家鉴定,在这
三十九代之中,有无旁系继承关系,构成了类如“拟制血亲”,则显非“直系”。
其他就不必谈了,这是一个前提。真正的问题是,杨仁寿推事所说的:“只要系
‘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起诉权。”照
此说来,有起诉权就有继承权,我们做个假定,某地忽然出土了一件属于韩愈
生前所有的文物,韩思道依民法**千一百三十八条**款,要求行使继承
权,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请求返还所有权,请问杨推事应该如何判决?
又民法亲属编第五章扶养,**千一百十四条第三款,“兄弟姐妹相互间”,有
“互负扶养之义务”,乃今有另一韩愈第三十九代孙,与韩思道为兄弟,合乎第
一千一百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判令韩思道负起扶养的义务,请问杨推
事又如何判决?若以为此“兄弟姐妹间”乃指同胞手足,不错,但旁系血亲由直
系血亲而来,三十九代系犹可称“为直系血缘亲属”,自是从广义的解释,则此
处的“兄弟姐妹间”,又何以不循广义解释的原则?
由此可知,杨推事的见解以及薛尔毅庭长所说:“法律没有规定隔了一百
年,或隔了一千年便没有起诉权。”试问法官可以像写文章那样,随心所欲、创
造法律,硬说韩思道没有起诉权吗?实在大有商榷的余地。果如所言而行,将
有贻患无穷的后果。
法官不能创造法律,但法官不能不懂法理!民法**条,开宗明义就说: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现在我不谈起诉权、继
承权,以及扶养义务之类,也不谈习惯如何,法理如何,只谈直系血亲的关系,
究竟在若干亲等以内可称为直系血亲?法律诚然没有规定,但此一未规定,并
非疏漏,而是不需要规定。因为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各尽义务,
各享权利。是故直系血亲当以及身能见、可能发生法律关系者为限。譬如五世
同堂,玄孙有能力而不扶养高祖,*后只有诉之于法。现在隔了三十九代,请
问韩思道跟韩愈有什么法律关系可以发生?既无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又何须
作何规定?
再从实质上去研究,直系血亲虽亦有亲等之分,但不论实体法、诉讼法,
提到直系血亲,很少加上亲等的区分,因为自有伦理为准则,不必法律强作规
定。而有特殊规定者,亦必伦理为依归。兹举两例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妨害风化罪,非
下列之人不得告诉:一、本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二、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尊亲
属。”按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相和奸者,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嫡堂叔侄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倘或和奸,则属家丑,应由家长来裁
断是否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所以特为定此限制。
二、民法**千一百十五条,负扶养义务有数人时,定其履行义务的顺
序,一为直系血亲尊亲属,二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但书中又规定:“同系直系尊
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以亲等近者为先。”这一条文将中国的伦理表现得非
常清楚,儿子养父母是天经地义,如有父有祖,则养父为先,养祖其次,即所谓
“以亲等近者为先”。照此说法,似乎让老祖父挨饿,有悖常理,其实不然,因为
祖父尚有父亲负扶养的义务,为人父者尽可以其子之所奉奉其父。此在制法
时,已顾及伦理习惯之必然如此,不必更作琐细之规定。
细看法律,直系血亲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直系血亲尊亲属享有特
权,直系血亲卑亲属则有特重的义务,如民法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
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但直系尊亲属不受后半段的限制,有谋生能力
亦可不谋生而责令儿孙扶养。是故对于直系血亲的认定应请大法官从严解
释,始足以表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视,强化法治的基础。如果三十九代的
子孙,犹可赋予直系血亲所享的起诉权,那就是不折不扣的特权了!法律之
前,人人平等,法官岂可制造特权分子?
*后,我还有不能已于一言者,学术上的问题,非司法所能解决,历史公
案亦惟有历史能裁判。不仅“身后是非谁管得,满村争唱蔡中郎”的诗句可以
证明,中国向来有褒贬古人的言论自由。而且,在世受人误解,而居心行事有
自信者,往往亦表示,“身后千秋付史评”。倘或《昌黎集》中有类似的意思透
露,则韩思道的起诉,违反所谓“受害人”的本意,法院更不当受理!
拙作付梓之时,适有所谓“诽韩”案发生,“官司”由法庭打到报上。笔者此
文发表于六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联合报》。我之写作读历史人物的文章之态
度、目标,约略反映于此文中,援以代序,藉为读者了解拙作之一助。
侯方域
侯方域字朝宗,行三。河南归德府商丘县人。商丘,元朝名为睢阳,春秋
时为梁国的都城,陈宗石词中所谓“千里睢阳,三更梁苑”,其实都是指他的
岳家。
侯家先世是“戍籍”。所谓“戍籍”即是有罪充军至某地所记的户籍,被视
为贱民之一,至方域的祖父始贵。
侯方域的祖父名执蒲,两榜出身,官至太常寺正卿。太常寺司职祭典。天
启年间魏忠贤想代熹宗代行南郊祀天大典,侯执蒲事先得知消息,在魏忠贤
不曾矫诏宣布此事以前,上了一道奏疏,说天坛常有“宫奴阉竖,连行结队,走
马射弹,狂游嬉戏”,以为“刑余不宜近至尊,而况天神飨祀之地?请下所司论
治”。这是指着和尚骂秃,魏忠贤大怒。侯执蒲见机,辞官而归。在朝时,陈贞
慧的父亲陈于庭,当吏部左侍郎,与东林巨头高攀龙、赵南星,并负天下重望,
对侯执蒲颇有照应。所以侯陈两家,算起来是三代四辈的交情。
侯执蒲有子五人,长子即是侯方域的父亲侯恂,以进士为言官。天启四年
阉党大攻东林时落职而归。崇祯元年复起,由广西道御史转太仆寺少卿,擢兵
部右侍郎,为时不过两年。崇祯三年出驻昌平,称为“督治侍郎”。其时正当前
一年冬天,清兵人关,直薄京城,以及袁崇焕被杀,祖大寿兵变之后,各路勤王
之师云集近畿达二十余万之多。负守关全责的是明末**流人物孙承宗,但
道路阻隔,指挥不灵。所以侯恂守昌平,碌碌无所表现,真是坐守而已。惟一的
一件得意事,便是识拔了左良玉。侯方域《壮悔堂文集·宁南侯传》记左良玉辽
东人,投军以战功得为辽东都司。有兵无饷,少不得常干没本钱的买卖。有一
次抢了一大票,不想竟是运到锦州的饷银,论法当斩。而同犯丘姓很够义气,
一肩担承,左良玉得以不死。当然,官是丢掉了。传云:
“既失官,久之,无聊,乃走昌平军门,求事司徒公。司徒公尝役使之,命以
行酒。冬至,宴上陵朝官,良玉夜大醉,失四金卮;旦日,谒司徒公请罪。司徒公
日:‘若七尺躯,岂任典客哉?吾向误若,非若罪也!”’
按:司徒公即谓侯恂。昌平为明十三陵所在地。侯恂的职责之一,即是守
护陵寝。是故冬至朝官祭陵,侯恂以“地主”身份,设宴相待。其中*可注意的
是“命以行酒”四字,其中大有文章。
明朝中叶以后。龙阳之风甚炽,军中不携妇人,常以面目姣好的兵卒陪酒
侍寝。“行酒”二字是含蓄的说法,所以侯方域的同社文友贾开宗,于此四字之
旁有夹注:“宁南出身如此。”观下文失金酒卮以后,左良玉请罪,侯恂答复他
的话,情景自见。而孔东塘作《桃花扇》派脚色,左良玉以小生应工,可知亦有
微意在内。
崇祯四年春天,清太宗制成红衣大炮。秋天举兵侵明,进围大浚河新城。
侯恂奉旨赴救,《宁南侯传》记:
“榆林人尤世威者为总兵官,人见司徒公日:‘大浚河当天下劲兵处,围不
易解。世威当行,今既以护陵不可,公且遣将;谁当往者?中军将王国靖,书生
也;左右将军更不可任。’司徒公日:‘然则谁可?’世威日:‘独左良玉可耳!顾
良玉方为走卒,奈何帅诸将?’司徒公日:‘良玉初任此,吾独不能重良玉乎?’
即夜遣世威前论意。漏下四鼓,司徒公竟自旨良玉邸舍,请焉。
“良玉初闻世威往,以为捕之;绕床语日:‘得非丘磊事露耶?’走匿床下,
世威排闱呼日:‘左将军,富贵至矣!速命酒饮我。’引出而论其故,良玉失色;
战栗立,移时乃定,跪世威前,世威且跪且掖起之。
“而司徒公至,乃面与期,诘旦会辕门,大集诸将,以金三千两送良玉行,
赐之卮酒三令,箭一,日:‘三扈酒者,以三军属将军也!令箭,如吾自行。诸将
士勉听左将军命,左将军今日已为副将军,位诸将上。吾拜官疏,夜即发矣!’
“良玉既出,以首叩辕门墀下日:‘此行倘不建功,当自刎其头。’已而果连
战松山、杏山下;录捷功**,遂为总兵官。良玉自起谪校至总兵,首尾仅岁
余,年三十二。”
这段记述,稍嫌夸张,而大致皆为事实。自此以后,左良玉成为动关安危
的大将。而侯恂的仕途亦很得意,崇祯六年五月,调升为户部尚书。侯方域进
京侍父,即在此时。其时年十六,已中了秀才,也娶了亲。第二年,代父草拟屯
田奏议,计分官屯、军屯、兵屯、民屯、商屯,腹屯、边屯、垦种、考课、信任等十
目,洋洋万言,条畅练达,期于可行。但此时大局已成鼎沸鱼烂之势,民间有
“田”字诗,所谓“昔为富之基,今成累字头”,有田者宁愿流离道途,乞讨为生,
不愿回乡耕种,借以逃避“加派”。在这种情况下谈屯垦,无异纸上谈兵。此奏
上否不可知,即上亦不能行,可为断言。但以十七岁的少年,能草成这样的大
文字,虽说是在侯恂指导之下所完稿,亦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明末四公子中,
侯方域颇留意经济政事,有用世之志。却以生不逢辰,英才无由得展。以小见。
大,侯方域个人的悲剧,亦正是时代的悲剧。
当侯恂就事一个月之后,首辅周延儒为温体仁所排挤而去官。不过温
体仁虽取代为首辅,犹不敢彰明较着与东林、复社为难,所以侯恂亦得安于
其位。
到了崇祯九年,东林健者文震孟被排挤罢相以后,温体仁羽毛已丰,职
掌度支的侯恂乃为体仁唆使言官奏劾糜饷,被捕下狱,直到崇祯十四年方始
出狱。
侯恂明史无传,他的落职获罪,系狱五年之久,始末如何,侯方域诗文中
皆未提及。所谓“糜饷”,或非虚诬。
侯方域初到金陵在崇祯十一年。南归的原因是在应乡试。第二年方始结
识李香君。侯方域《李姬传》:
“李姬者,名香,母日贞丽。贞丽有侠气,尝一夜博,输千金立尽。所交接皆
当世豪杰,尤与阳羡陈贞慧善。姬为其养女,亦侠而慧,略知书,能辨别士大夫
贤否。张学士溥、夏吏部允彝急称之。少,风调皎爽不韦,十三岁,从吴人周如
松受歌《玉茗堂四传奇》,皆能尽其音节;尤工琵琶词,然不轻发也。
“雪苑侯生,己卯来金陵,与相识。姬尝邀侯生为诗,而自歌以偿之。初,皖
人阮大铖者,以阿附魏忠贤论城旦,屏居金陵,为清议所斥;阳羡陈贞慧,贵池
吴应箕,实首其事,持之力。大铖不得已,欲侯生为解之;乃假所善王将军日载
酒食,与侯生游。姬日:‘王将军贫,非结客者,公子盍叩之。’侯生三问,将军乃
屏人述大铖意。姬私语侯生日:‘妾少从母识阳羡君,其人有高义;闻吴君尤铮
铮。今皆与公子善,奈何以阮公负至交乎?且以公子之世望,安事阮公?公子
读万卷书,所见岂后于贱妾耶?’侯生大呼称善,醉而卧。王将军者,殊怏怏,因
辞去不复通。
历史小说:明末四公子 作者简介
高阳(1922-1992),台湾已故著名作家。本名许晏骈,字雁冰,笔名望君、吏鱼,生于钱塘望族。
大学未毕业,入空军军官学校,当了空军军官。
1948年随军赴台湾。曾任国民党军队参谋总长王叔铭的秘书。退伍后任台湾《中华日报》主编,还一度出任《中央日报》特约主笔。高阳擅长史实考据,曾以“野翰林”自道。他的成就不仅在于评史述史,更重要的是将其史学知识用于创作历史小说。
1962年,高阳应邀于联合报副刊连载《李娃》,此部作品不但一鸣惊人,也成了高阳协史小说的滥觞。尔后发表的《慈禧全传》及胡雪岩三部曲《胡雪岩》、《红顶商人》、《灯火楼台》,更确立了他当代首席历史小说家的地位。
高阳一生著作一共有两百余部,约105册。
高阳历史小说不仅注重历史氛围的营造,情节跌宕,旨在传神,写人物时抓住特征,寥寥数语,境界全出。
- 主题:高阳历史小说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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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明末四公子
上次买了本清末四公子,开始没看,等看的时候发觉是考据类书籍,心想“坏了,明末四公子已在路上”果不其然,此书也是考据类书籍。虽然此书现在自己看不进,但难保我以后看的津津有味呢?因此果断保留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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