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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

作者:奚晓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5-01
所属丛书: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开本: 16开 页数: 30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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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2176690
  • 条形码:9787802176690 ; 978-7-80217-669-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 本书特色

本书是第13辑《民商事审判指导》,内中具体收录了:《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拨改贷”、“贷改投”纠纷研讨会的综述》、《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中债务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清算造成质权人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等文章。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民商审判工作动态、立法及司法解释专栏、庭推纪要、各省民商审判、审判专论、法官学术交流等。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 目录

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 在实践中检验和发掘公司法的生命力——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上的致辞民商审判工作动态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08年工作要点立法及司法解释专栏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 庭推纪要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各省民商审判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问题的调研报告 规范抑或放任:国有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现实困境及出路——关于山东省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及案件审理状况的调研报告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不良金融 债权处置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附: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入堆进二审商事案件全面公开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审判专论 资本市场发展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问题初探 论诉讼时效客体 法官释明权行使中的若干问题 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侵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破产撤销权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法官学术交流 关于赴加拿大参加中加裁判文书写作交流活动的考察报告 香港司法制度概览 公司法国际学术专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拨改贷”、“贷改投”纠纷研讨会的综述案例分析 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中债务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原审 第三人深圳市国粮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上诉案评析叶小青隋汶兵(240) 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未违反账户监管承诺,对质押国债被平仓 清算造成质权人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 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原审被告中国**汽车 集团开封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口建来发展 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评析单独设定抵押的房产,其附着的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仍须履行审批手续——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 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原审被告山东省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 合同纠纷上诉案评析判决书选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 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河南省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 办事处、安阳市建设委员会、安阳市热电厂和河南省第七 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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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 节选

bsp;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试行)
    我市法院受理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明显增长,为
  了统一法律适用原则,正确处理案件,经过对审判实务问题的深入调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
  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
  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
  引发纠纷而诉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
    二、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受
  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三、下列主体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1.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境外机构
  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2.未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
  合同;
    3.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
  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4.其他主体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四、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
  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
  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监管人没有承诺保证的监管纠纷,应当根据监管人进行监管的依
  据,区分不同情况,列明诉讼主体:
    l_委托人根据其与受托人、监管人三方共同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
 同,单独起诉监管人的,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增加被告或第三人,并根据释
明后的情形,决定是否将受托人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2.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一方与受托人和委托人作为被监管人一方订立
监管合同时:
    委托人依据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起诉受托人,又依据监管合同起诉证券
公司的,为了便于查明事实,正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法院可以合
并审理;
    委托人依据监管合同单独起诉证券公司的,依据监管合同独立性的原
则,法院不主动追加受托人进入此诉讼;
    证券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书面请求法院追加受托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
加受托人作为第三人进入此诉讼。
    3.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通过授权委托函授权证券公司从事监管事
务,委托人或受托人单独起诉监管人的,应当准许。
    六、委托人以受托人法人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同时将该分支机
构所属的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应当准许;委托人仅起诉法人分支机构的,法
院不主动追加其所属的法人机构为当事人。
    七、监管人在订立监管协议时,明知被监管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所有或
者保证金账户资产并未达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度,仍以监管人身份订
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或者监管协议的,监管人对委托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八、监管人在履行监管协议时,知道受托人在证券业机构非实名开户或
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证券交易账户而未予提示的,监管人此行为构成对法
律禁止性义务违反;监管人对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九、监管人存在挪用委托金融类资产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或者违反有关
规定划转委托资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十、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约定,未履行及时平仓止损等监管义务造成委
托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监管人与受托人因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委托人、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监管人在监管合同中约定为受托人履行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提供
担保的,其在受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无效的情
形下,担保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三、资金账户人诉证券经营机构要求返还资金账户内资金,在证券经
   营机构提出相反证据时,应当根据双方的证据确认资金的权属。在争议资金
  账户下的资金来源多元化混同的情况下,应当按比例确定实际人资人对资金
  账户中资金享有的取回权。
    十四、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内部试行。
  附: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
    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说明
    一、关于制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
  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的目的及过程
    由于我国的投资渠道过于狭窄,资金大量投向证券、债券市场,在市场
  形势走低时,理财纠纷增多。近年来,我市三级法院受理的理财类合同纠纷
  案件明显增多,不仅诉讼标的金额较大,诉因复杂,而且在案件审理中法律
  适用上缺乏依据,导致判决结果呈现多样化态势。
    鉴于此,为了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正确审理,进而确
  定正确的裁判思路;为了通过案件审理对理财市场提供良好的规范指引,以
  维护国家的证券、金融市场乃至未来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我们对近年来的
  金融类委托理财案件进行重点调研,召开了数次专家论证会,并与部分商事
  法官和商事庭庭长进行座谈,并专门征求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意
  见,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于2007年2月26日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l(总第83)次会议讨论通过。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 作者简介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江苏常州人。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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