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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赔偿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1859228
- 条形码:9787801859228 ; 978-7-80185-922-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保险事故赔偿实务 本书特色
本书分两大部分即保险事故赔偿概论和保险事故赔偿实务。保险事故赔偿概论将保险事故赔偿中共性的问题分章节列出,以加深对保险事故赔偿原理的认识与理解;保险事故赔偿实务将保险事故分为人身保险事故、财产保险事故、机动车辆保险事故、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四类,在四类具体保险事故中又涵盖了相关的主要险种。笔者认为这样既便于读者了解保险事故理论的共性,同时也便于读者理解其实务操作,学以致用。
保险事故赔偿实务 内容简介
《保险事故赔偿实务》分两大部分即保险事故赔偿概论和保险事故赔偿实务。保险事故赔偿概论将保险事故赔偿中共性的问题分章节列出,以加深对保险事故赔偿原理的认识与理解;保险事故赔偿实务将保险事故分为人身保险事故、财产保险事故、机动车辆保险事故、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四类,在四类具体保险事故中又涵盖了相关的主要险种。笔者认为这样既便于读者了解保险事故理论的共性,同时也便于读者理解其实务操作,学以致用。
保险事故赔偿实务 目录
保险事故赔偿实务 节选
bsp;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1.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
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
(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
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在全部人身
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占绝大部分,因而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
的和基本的险种。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人身
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占的比重虽然不大,但
由于保费低廉,只需付少量保费便可获得保障,投保简便,无须检验
身体,因此是一个比较受欢迎的险种。
(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疾病致
残、生育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业务。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医疗、疾病造成的残废、收入损失,
等等。
2.长期保险与短期保险
按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长期
保险业务是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一般属于长
期业务,保险期限一般*短为3年。健康保险亦可以是长期业务。短
期保险业务包括1年期业务和保险期限不足1年的保险业务。1年期
保险业务是保险期限为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1年期业务中以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居多,健康保险亦可以是1年期业务;保险期限不足1年
的人身保险业务是指那些只保一次航程、一次旅程的旅游、旅客或公
共场所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3.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个人
保险是指一张保险单只为一个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一
张总的保险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
(一般要求至少为总人数的75%)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
可细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
康保险等。
4.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
保险。分红保险是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
险人的保险。分红保险的保费高于不分红保险的保险费。不分红保险
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缴付后没有盈利分配的保险。
5.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与完美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标准体保险、次
标准体保险和完美体保险。标准体保险(或称健体保险),是指被保
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可以按标准费率承保的人身保
险。次标准体保险或称次健体保险或弱体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风
险程度较高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但可附加条件承保的人身保险。完
美体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低不需要按标准费率承保,可
按照更为优惠的费率承保的人身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很
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对于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
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人的生命和
身体的实际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在实务中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
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
险需要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对于人身保险的
需求程度可以采用“生命价值”理论或者“人身保险设计”的方法
来进行粗略的测算,而缴费能力则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职业和经济收
入来判断。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
用货币衡量这一特殊性决定的。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包
括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派
生出来的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也是保险经营中非常重要的原
则。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
险责任时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事故发生时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
付保险赔款,并以保险金额为*高限。人身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
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
偿原则,所以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
险中一般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补偿
方式。当采取补偿方式时,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
医疗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比例分摊
和代位追偿。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利
益与财产保险有很大的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不仅要考虑投保人
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金额是多少。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其保险利益不应超出财产的
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因无保险利
益而无效。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因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从理论上来
说,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
定,只考虑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而不考虑保险利益的金额是多少,
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当然在实际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要受
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的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有量的规定。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
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
保险事故赔偿实务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李平安1994年从事律师职业,2000年
与他人合伙创办宁夏吴仁律师事务所。现为宁
夏吴忠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
任,擅长代理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行政诉讼
案件。已出版《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保险事
故赔偿实务》等著作。且已在各种刊物上发表
论文二十多篇。
李律师热线:0953-2026698 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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