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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

建设工程法

作者:生青杰
出版社: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12-01
所属丛书: 高等院校教材
开本: 16开 页数: 30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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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926337
  • 条形码:9787562926337 ; 978-7-5629-2633-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建设工程法 本书特色

  本书由生青杰担任主编,负责全书策划、统一修改定稿工作,并编写第3、4、10章;李素蕾
任副主编,并编写第1、2章;王建立任副主编,并编写第5、6、8章;程文韬编写第7章;张长贵
编写第9章。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作者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同时参考了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的论
著,吸收了他们的重要论断和材料,也引用了一些典型案例,在此谨表示衷一已,的感谢。由于编
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07年5月

建设工程法 节选


    教材是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活动的素材,是教学活动的媒介、工具、资源,并不单纯是学科
知识的汇编。建设工程领域所涉及的法规内容庞杂、头绪众多,包括建设活动主体法、建设活
动市场法、建设活动技术法、建设产品物权法、房地产交易法和建设活动宏观调控法等内容。
而建设法规的教学课时较少,教学任务繁重。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这是摆在教材编写者面前的
一项艰巨任务,而选择合适的教材内容编排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目前的教材多数是采取
以建设工程的基本程序为主线,结合相关法规的编写思路,要求学生了解工程建设程序所涉及
的有关法规,这实际上反映了编写者的思路;而要在教学中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就要紧扣培
养工程人才解决工程法律实际问题技能的目标,法规教材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为主线,以解决工程纠纷为主攻方向,使未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能依法行事,正确处
理各种工程矛盾和纠纷。
    基于上述考虑.本教材的编排打破传统的以工程建设程序为主线的体系,代之以工程项目
管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主线的教材编排新体系,旨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内容上,本书分为四大部分,总计10章。**部分是基础知识,介绍了建设工程基本法
律制度。本书把勘查设计管理制度与工程监理制度作为两节并入第l章,而习惯作法是把它
们独立为两章。这样布局主要是考虑统一性,因为勘查设计和监理的许多问题已包含在其他
章中,如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章意义不大。第二部分是
交易制度,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制度。这
部分主要反映了权利的流转规则。第三部分是管理制度,介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制度。这既是对权利的规制,
也反映了工程项目管理中重要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是纠纷与救济,阐述了工程索赔与工程
纠纷处理的相关内容,突出了对权利的保护。
    在编排体例上,本教材由正文、小结、关键词及习题组成。在正文的编排中注意插入图表
和案例。图表既可为难以理解的文字提供线索,又可刺激读者阅读的兴趣,激发学习动机,更
好地理解教科书所提供的知识信息。案例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也贴近工程管理的实
际状况,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习题是对学生所学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
和深化提高的重要环节。教材中的习题都是编者精心挑选、设计的。目前的建设法规教材的
习题类型较为单一,多是一些简答题,考虑到职业技能训练的特点,本书在习题类型上加以拓
展,增加了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有关建设法规教材的名称很多,如《建设法规教程》、《工程建设法规》、《建筑法规》、《建筑
工程法规》、《土木工程法规》等等,说明这门学科还处在发展之中。本书采用了《建设工程法》,
理由有三:其一,本书主要为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编写,侧重于介绍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规;其
二,本书主要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而展开,旨在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注
重教材的通用性、科学性、稳定性,也适合工程监理专业、工程造价专业、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使
用;其三,与现行立法用语相协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管  理  篇
5  建设T程质量管理法规
    5.1  概    述
    5.1.1质量的含义
    美国质量管理学家朱兰博士认为:“质量就是产品的适用性,即产品在使用时能够满足用
户需要的程度。”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质量做出了规定:
    (1)“质量就是产品适用性”,这表明只要产品适用,就是好产品。
    (2)“产品在使用时能够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这表明产品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产品能够在
多大程度上满足用户对于该产品的具体需要,满足需要程度高的产品就是高质量产品,满足需
要程度低的产品就是低质量产品。也就是说,产品的质量不是由生产者定义的,而是由用户定
义的。
    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质量管理与质量保障术语》中对于质量的定义是:“质量是反映实体
(产品、过程或活动等)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质量包
括如下含义:
    (1)所谓实体是指承载质量属性的具体事物。反映质量的实体包括产品、过程(服务)和活
动(7-作)三种,其中“产品”是能够为人们提供各种享用功能的有形实物;“过程”是为人们带来
某种享受的服务;而“活动”是指人们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中所开展的工作。
    (2)质量本身的含义是指“实体”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这表明质量的
高低并不取决于“实体”的各种能力特性是否是*好的,只要“实体”的能力和特性总和能够满
足用户的需求即可。
    (3)对于不同的“实体”,质量的实质内容不同。具体地说,对产品而言,质量主要是指产品
能够满足用户使用要求所具备的功能特性;对服务而言,质量主要是指服务能满足顾客期望的
程度;对活动而言,质量一般由工作的结果来衡量,工作的结果既可以是工作所形成的产品,也
可以是通过工作而提供的服务,所以工作质量可以用产品或服务质量来度量。
    5.1.2建设工程质量的定义
    (1)建设工程的范围
    根据200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1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
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建设工程的质量
    建设工程的质量包括工程建设活动和过程的结果——建筑物的质量,还包括参与建设活
  动的主体组织和人的工作质量。由于参与建设活动的主体众多,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因用户的j
  不同而具有多种含义:   
    (1)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等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j
  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的能力之总和。这实际上是建设单位的需求,也是施工单位的质量定义。i
    (2)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实体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如{
  勘察设计质量等。这反映了*终用户的需求,也即是建设单位的质量定义。    ;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j
  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这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公众的需求,这就是政府的质量定义。本章中的i
  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反映了政府的质量观。
    5.2  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建设行为主体也就是工程建设行为的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5.2.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建设行为主体
  的行为都是在一定阶段、一定方面为建设单位服务,而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贯穿始终。
  因此,应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
  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资质等级
  反映了单位从事某项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人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从事
  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
  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不利于科学地组织流水施工,也不便分清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质量责
  任,还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这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令禁止的行为。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同时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
  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
    ①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迫使投标方互相压价,*终承包单位以低
  于其成本的价格中标。而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不得不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粗制滥造,势必影响工程质量。
    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没行
  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能
  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赶工期。实际上,盲目赶工期、简化程序、不按规程操
 作等导致建设项目出问题的情况很多。
    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
    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工程带来
  重大质量隐患。
    ③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
  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
  *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
  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既是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
  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不规范行为,而且审查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之后,交
  付施工之前进行,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
  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①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③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④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对建筑工程进行必要的装修作业,是满足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美观的重要施工活动。但
有一些装修工程,为了满足特定的使用目的,要对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改动。对于这类装
修工程的施工,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随意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变
动,并且又是在没有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擅自施工,则必将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后
果十分严重。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建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
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情况、结构形式等比较熟悉,一般
情况下应委托其进行该建设工程的装修设计。在难以委托原设计单位的情况下,应委托与原
设计单位有同等或更高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另外,建设单位若是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承担一般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义务外,还应建
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其开发经营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其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提供有关使
用、保养和维修的说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应在保修期内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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