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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指导2007年第2辑总第22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正专辑

审判监督指导2007年第2辑总第22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正专辑

作者:苏泽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2-01
所属丛书: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开本: 16开 页数: 205
中 图 价:¥30.0(7.9折) 定价  ¥3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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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指导2007年第2辑总第22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正专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2176041
  • 条形码:9787802176041 ; 978-7-80217-604-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审判监督指导2007年第2辑总第22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正专辑 节选

bsp; 民事诉讼法(修正)审判监督程序
    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  孙祥壮  董  华  王朝辉
    一、再审管辖
    **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条文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民事诉讼法原**百七十八条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规定了当事
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审判监督程序的诉讼模式。一个案件经
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为终结,所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
不再享有上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法定程序或实体错误情形
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
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设立,是以公权利对存在缺陷的生效裁判进行
干预为目的,并没有作为当事人诉讼程序设立,当事人仅享有宪法意义上的
申诉权。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申请
再审权利,使当事人得以通过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
的生效裁判。尽管1991年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但当事人申
请再审权利是一种诉权还是仍属于监督权利的范畴,理论界始终存在争议。
从立法的演变及制度的特点分析,1982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申诉权,显然
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民主权利,非民事诉讼权利。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
申请再审权利取代申诉权,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事由等,使申请
再审权利具备了一定的诉讼权利的特点。但是,由于立法并没有将当事人申
请再审设计为独立的再审之诉,而是将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作为
再审发动之主体,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在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同
 时,对申请再审管辖、审理程序、期限等制度设立不完备或没有作出规定,
没有建立一套公开、系统的程序规则,不能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利的落实,使得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处于空置状态,不能保证当事人申请
再审权利的有效实现。从而使本应具有诉权地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淹没?
于传统的职权监督的色彩中,弱化了其作为当事人诉权所应具有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没有得到有效体现。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
订的结果仅仅是在制度上拓宽了启动案件再审的渠道。在司法实践中,虽然
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取代了申诉权,但由于立法上相关
程序规则的缺失,以及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诉权性质没有界定,诉权特
征不明显,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在司法实践领域也没有被作为诉权对待,实
际操作中基本与申诉处于同等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突出表
现在申请再审启动主体、期限、审级、次数、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的无限性,
影响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当事人和社会公
众形成“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司法不公的印象,造成当事人缠诉,社
会公众不满,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动摇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因此,
对现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革,从制度上解决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是
司法部门及理论界、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随着法制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
的发展,尊重诉讼主体的意志、弱化公权力对民事私权领域的干预已成为民
事诉讼的重要理念。在*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进行的多次调研中,尽管有
的法官和学者主张取消当事人申请再审,将我国的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制。
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在现行司法信誉还不高,司法权威性不足的状况下,
即使设立三审制度,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的对生效裁判的补救措施,以
解决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情形,否则,无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
正形象,无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构建再审之诉,对现行当事人
申请再审权利进行诉权化改造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领域多数人的共识。2005
年*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明确指出:
“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
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
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为此,多年来*
高人民法院致力于研究对现行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诉权化改造的办法,
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再审之诉的可行性和制度模式。
    本次立法部门启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并非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
判监督程序进行全面改革和修订,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解决“申诉难”、“申
请再审难”的迫切要求,以及中央司法改革的倡导,以解决当事人“申诉
 难”现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目
的,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等相关程序进行修正,
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实现。因此,本次立法修正选择在现行民
事诉讼法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进行诉权化改造的方式,以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模式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的行使、法院的受理及审查、审理等各项制度,使申请再审诉权化、程序
化。将申请再审权利作为诉权的地位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和落实,确立当事人
的诉讼地位,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可以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
权利的落实,并能够促使法律问题回归司法领域,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诉
难”的问题,减少涉法上访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同时
也为今后逐步将启动再审的权利真正赋予当事人,弱化公权利在再审程序中
的地位,建立独立的完全由当事人为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打下基础。这既是
法制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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