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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作者:宣善德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9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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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31611
  • 条形码:9787562031611 ; 978-7-5620-3161-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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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节选

七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节  公证机构
  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组织,与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法律服务
部门不同,它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行政部门,不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部门,也不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服务部门。对此,《公证法》第6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
法》都有相关规定。公证机构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公证机构依法设立。公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并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设立程序进行。
    2.公证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事项发生公证的法律效
力。公证权只能由法定的公证机构行使,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单
位、团体和个人无权出具公证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大于其他机
构出具的证据的效力,*具有权威性。而且公证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这是
其他证明文书无法比拟的。
    3.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公证机构的目的是承担部分社会职能,预防纠
纷,减少诉讼,而非向社会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服务,否则与公证机构履行的社会
职能相背离。公证机构在承办公证业务时向公证申请人收取一定费用,是为办理公证
事务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及维持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必要费用。
    4.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在工作中,因其过错或者公证员的过错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因当以公证机构的财产对他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民事
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公证机构。
    5.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活动以当事人申请为条件,不能强制当事人办理公证,也无
权强制执行公证事项。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我国《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
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
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8条
又再一次明确了这一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是设立公证机构的原则,因为公证业
务行为不是市场行为,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自由竞争,不实行优胜劣汰。
    《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①有利于公证机构依
法公证。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业务,主要是为社会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在县、不设
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既与市场经济区域挂钩,又有利
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在查清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
性的基础上,出具公证书,为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提供保障。②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
公证事务。公证机构的设置体制,应考虑公证机构所处区域的人口密度、经济发展和
社会交往所决定和影响公证业务的需求量,便于当事人向有关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
证。③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使各个
公证机构之间互不隶属,它们之间没有级别差异,使各个公证机构处于平等法律地位。
各公证机构都是在各自的执业区域内,独立行使公证权,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公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
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一个具体的公证机构应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的公证机
构。在我国公证机构统一称为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的名称,因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
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公证机构名称
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
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近似。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
行政机关在办理公证机构设立或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对核定的名称享有
专用权。
    2.有固定的场所。固定场所,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办公场所。公证机
构拥有固定的场所,是依法开展公证业务的前提,是公证机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基础,也为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业务提供了方便,有利于保证公证质量。
    3.有2名以上的公证员。有2名以上的公证员是组成一个公证机构的*低要求,
 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证行为的公信力,保证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是开展公
证业务的需要。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拥有必需的资金,是公证机构开展公证业务的
物质保障。公证机构开展公证业务必须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因此需要具备
必要的资金。另外,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公证机构有自己一定的
资金为基础。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二)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
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公
证机构的设立需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置公证机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②拟采用的公证机构的名称;③拟任公证员名单、简
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④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
人的情况说明;⑤开办资金说明;⑥办公场所证明;⑦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和颁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
执业证书。未批准设立的,作出决定告知。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
备案。
    四、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
    在我国,公证机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组成。公
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主要公证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业务辅助人协助公
证员办理公证事务。根据需要,公证机构应当设立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机构负责人
通常指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应当在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
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
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主任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副主任承办公证业务,
在公证书上应签署为公证员。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还可配备其他辅助人员,这些
人员通常包括会计、打字员、翻译、文书档案管理员等。



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宣善德男,1958年生,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现任安
徽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安徽金融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合肥、滁州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曾主编、参编《合同法概论》、《涉外经济法概
论》、《合同法教程》(全国司法学校统编教材)、《律师辩护与
代理方略》等教材,并发表论文十多篇。
    陈福龙  男,1952年生,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中文
系。现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国司法、行政文书研究
会副会长兼常务副秘书长,兼职律师。曾参编《司法文书》、
《新编法律文书写作》、《律师与公证》。
    施海宾  男,1971年生,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获法学
学士学位。现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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