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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新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1133972
- 条形码:9787301133972 ; 978-7-301-13397-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知识产权法新论 节选
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总序
一种不可逆转的力量把21世纪拥进我们的生活中来,它是
不容拒收的赠礼。对这种慷慨的完全不求回报的给予,笑纳并不
是我们所应作出的全部反应。消受20世纪光阴的经验告诉我
们,时与空的变迁是联系在一起的,时间的延展不只会表现为斗
转星移,还必然带来虽已丰富多彩的生活在色彩、节奏、模式等方
面的改变。我们必须有应变的思想准备,采取必要的应变措施。
法律,一般来说是保守的。它不是新时代的报春花,但却称
得上是百花盛开时众香园里*壮观的牡丹。如果说花是“当春乃
发生”,那.么,人为的但“后发”的法律则应主动迎接已有先兆的时
代变化。没有牡丹的盛开,便不成其为春色满园;没有法律对时
代的型塑,这个时代便没有真正到来。我国立法机关已为应对时
代的变化和新世纪可能发生的变化开展了立、改、废法律的工作,
法学教育者也应有所作为。
法律是保守的,法学则未必。法律近规律,研究法律的科学
不仅可以通过总结和回顾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对一定时期应兴
应革的事项作出科学的说明,而且也可以从已发现的规律中推想
未来,对并非既成事实的情形做未雨绸缪的盘算。法学研究在引
领时代潮流,法学教育也应迎头赶上。
一批年轻同志在不可阻挡的年轮的催逼下想在法学教育上
有所作为,想以法学研究的所得飨新世纪的大学生——对新世纪
有更多憧憬、在新世纪负有更多责任的人们。
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就出于这样的愿望。
新的世纪是上个世纪的继续,上个世纪的法学主干课在新世
纪的法学园林里依然*为挺拔。我们这套教材不能没有它们。
新的世纪是对上个世纪的超越,在新的时节里,有些旧株孳
生新芽,有些新苗比过去更加蓬勃。环境资源法对我们的注意力
有极强的吸引力,我们像重视主干课一样对待环境资源法学,广
泛的和可能变得更广泛的国际交流敦促人们更多地思考国际方
面的法学问题,我们从过去的国际经济法中分出国际商法学。这
样,在我们的设计中,带有“国际”性的科目有国际法学、国际私法
学、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商法学四门。
新世纪的新无法终结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婚姻继承法学
在我们总规划中占有一席之地。
新世纪并不意味着对上个世纪以前的人类经历的忘却,相
反,在经历了“创新、改革”的高潮之后,人们对某种更深厚的人文
精神的诉求似乎比上世纪更加强烈了。我们不仅尊重前辈学者
在确定主干课时对中国法制史的选择,而且重又让《中国法律思
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肩
而立。
因为是一批年轻人,其迎接新世纪的浓浓热情不仅在20卷
书的整体设计上有所表达,而且弥漫于每一卷的字里行间。
徐祥民
2002年5月9日于青岛海洋大学崂砾
第十二章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
**节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利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著作权的
转让,此外,著作权还可以作为著作权质押、著作权信托的对象。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
人以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
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
实现权利的主要方式,其包括专有许
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专有使
用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取得使用权后,
著作权人在许可使用的期限内不得再次将作品许可给第三人使
用,且原则上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以与被许可人相同的许可使用
方式使用作品;非专有使用是指被许可人取得使用权后,著作权
人在许可使用的期限内可以再次将作品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且著
作权人自己也可以与被许可人相同的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作品。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以下特征:**,著作权许可使用不
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
作权的主体;第二,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必须按照许可
使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
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第三,在专有许可使用中,被许
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
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
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其中许可使用的
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还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许可使用合同的内
容一般包括:(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
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内容。其中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
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二、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以
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或者
全部在权利期限内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经济权利。
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其中精神权利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
内容的权利,其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
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中
的经济权利。第二,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改变了
著作权的归属。这一点是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明显的区别。第三,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物权无关。在著
作权的转让中,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和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是截然
分开的。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不会直接导致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
同样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也不会直接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内容一般包括:
(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
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
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
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著作权的利用方式除了著作权
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转让之外,著
作权还可以作为著作权质押、著作权
信托的对象。
(一)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作为
债的担保的对象,主要是债的质押。著作权的质押是著作权人以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为出质标的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著作权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著作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
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以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即著作权质押合同。该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
的姓名(单位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
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
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国
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合同方能生效。
(二)著作权信托
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
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
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一
定的报酬。在信托关系中,著作财产权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须
按照信托的目的行使著作权,以保障向信托人承担的义务。
此外,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以及法院强
制执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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