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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购买与理赔-(民主管理与政策法律篇)

人身保险购买与理赔-(民主管理与政策法律篇)

作者:王淑英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1-01
开本: 32开 页数: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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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购买与理赔-(民主管理与政策法律篇)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9121836
  • 条形码:9787109121836 ; 978-7-109-12183-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身保险购买与理赔-(民主管理与政策法律篇) 节选

.投保人是否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L某,1993年5月出生,从其5岁起,开始出现走路
不稳等症状。1999年8月,L某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外科
门诊,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
1999年9月1日,L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
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
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
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
“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但
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习。
1999年11月4日,L的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终确
诊为髓母细胞瘤。2000年3月,L某的手术和放疗结束后,
L某的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
疗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对被保险人的状况如实告知为
由拒赔。L某的父亲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该案以保险
公司通融赔付L某2万余元结案。
    那么,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呢?
    L某在投保前就出现的症状是髓母细胞瘤典型的临床表
现,表明其在投保前就已经患有疾病。但L某在投保前到
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
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且也没有任何医院诊断,
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L某在
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患有某种疾病,不能
以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另外,保险公
司未对投保书进行认真审查,在投保人健康告知栏没有填写
的情况下就签发了保险单,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保险公
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33.被保险人偷盗丧命,受益人能否获赔?
    K某于1998年4月3日向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同年10月6日,K某伙同Y某等人偷鸡,销赃后未
分赃款给Y某。10月9日,Y某在向K某索要赃款时,将
K伤害致死。事发后,K父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
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
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K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
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表明:
当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
赔付。
    本案的关键是: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K某虽参与偷窃,但情
节轻微,只是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
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意外伤害
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 925元。
    34.不知情算不算违反如实告知原则?
    1998年3月,G因患癌症(亲属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
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1998年8月
24日,G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填写投保单
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9年9月,G某旧病复发,
经医治无效死亡。G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
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
发现G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G某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
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G妻以丈夫不知其患何种病并未违反
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此案的关键是:因不知情而未告知,算不算违反如实告
知原则?什么叫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只是要求投保人根据保
险公司的询问,把自己所知道的如实说出即可,并不是要求
告知的内容完全准确无误。比如,本案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
如果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什么病,他可以只告知自己几个月前
曾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
很重要的),只要他对病情做了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
与事实完全相符,就可以说明他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我们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Y某虽不清楚自己患有
何种疾病,但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
可能不知道的,Y某隐瞒了就医治疗的事实,违反了*大诚
信原则,犯有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
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而拒绝给付保险金是正确
的,另外,保险公司还可视其动机,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35.宣告死亡后是否就可以给付保险金?
    小学生Z某所在学校集体投保了平安保险,保险金额
为3000元。一天,Z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一位素不相识的
青年男子诱走。家长在其走失后,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
找。4年后仍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家长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其子死亡。法院核查真相后,依法宣告Z死亡,并出具
了宣告死亡书。家长委托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那么,宣告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否马上就可以给付保险
金呢?
    本案的小学生Z某无论是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
都在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在宣告
死亡后按全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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