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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卫生保健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卫生保健篇)

作者:何忠伟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1-01
开本: 32开 页数: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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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卫生保健篇)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9121508
  • 条形码:9787109121508 ; 978-7-109-12150-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卫生保健篇) 节选

bsp;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
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集资,以大
病住院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
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较之传统合作医疗,其根本区别
就在于新制度的基点是政府的财政投入,而不是集体经
济的公益金。正是由于政府财政的投入支撑起了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的大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难、买药
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使亿万农民受
益。这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
作用。
    然而,广大农民朋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解
的还不全面,为了让他们真正掌握这些知识,学好用好
国家政策,看病就医时少走弯路,我们编写了此书。本
书围绕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历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的产生与评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设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范围和补偿、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费用预算与测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
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管理与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典型经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下的卫生保健制度等主题进行分析。
内容丰富,浅显易懂,突出政策性、地域性和可操作性,
适合于基层工作者和农民朋友阅读。希望本书能够帮助
农民朋友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增强健
康意识,积极参与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提高劳动生
产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在本书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
出版社等单位及领导的大力支持,得到了教育部2006年
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编号为06JA790008)、北京市属市管
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的资助。在此,向他们表达*诚
垫的谢意。
作者
2007年10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概述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类别 按照2006
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
政部发布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农村卫
生服务体系“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和
完善,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县、乡、村三级医
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
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主要包括县医院、县中医
(民族医)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执法监督机
构、县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卫
生机构等”。2006年卫生部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三条中对医疗机构
的类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3类: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
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
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
  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原则  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4]3号)中有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地(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
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展改革、审计、食品药品
监管、中医药、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
导小组,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
调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
作”的基本原则,具体管理思路是: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
  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
  (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2)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
  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
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3)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
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
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
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
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
金中提取。
  (二)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1.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严格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各地区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条件、服务能力、服
务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核定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技术服务项
目。定点医疗机构新增服务项目,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科学评估,严格技术准入管理。
    (2)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和实施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促进
临床药物使用安全、有效、简便、及时、经济,保障合作医
疗基金支出效益和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制定的基本药物目
录,应是同类药物中在疗效、不良反应、价格、质量、稳定
性、使用方便和可获得性等方面综合比较*佳或有代表性的
药品,是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治疗某种疾病的首选药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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