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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三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02118
- 条形码:9787509302118 ; 978-7-5093-0211-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法学-(第三版) 本书特色
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包括了从民法总则到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到亲属法、继承法等民法领域的全部内容,便于学生一书在手即可适用到民法学的数门相关课程。内容新颖,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安排科学,便于教师根据自身情况对教学内容、课时安排等作出相应的调整。理论联系实际,引用较多的事例与案例,便于帮助学生理解复杂的法律原理与立法精神。
民法学-(第三版) 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要求,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出版了这批教材。这批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民法学-(第三版) 目录
民法学-(第三版) 节选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取得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照法律以承包经营合同设立的。根据《物权法》第127条
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人即取得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家庭承包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并不以登记为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要件,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颁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确认权利,无需承包方申请登记。这与其他他物权的取得时间和依据
有所不同。
(二)取得条件
1.家庭承包方式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
形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耕地和其他主要生
产资料是他们从事生产劳动和维持生活的基本条件。因此,农村村民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惟一条件,就是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经济组
织也应当按当时的人口数,为本集体的每个成员设立基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契约自由为理由拒绝将土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发包。
2.其他承包方式的取得条件
对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承包,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取得承包经营权。其基
本条件有二,一是所承包的土地必须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
等农村土地,二是有承包经营的能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法律关系性质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主体变更,如转让和互换、入股;二是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不发生变
化,但具体从事土地经营的人发生变化,如转包和出租;三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
设定第三人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等。无论以何种方式流转,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
经营能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包括两种情况: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其
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条件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同意;受让方是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但不一定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
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行自愿登记原则,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转让费归原承包方所有,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这一规定,转让条件是承包方经登记取得土地经营权证或
林权证等证书,但没有规定转让生效采取何种原则。我们认为,应根据《物权法》
第129条的规定,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可以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的当事人应当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互
换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互换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根据《物权法》第133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
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
可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限于家庭承包土地范围以外的荒地等。这i
种流转形式导致承包方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公司法人财产。股东应当办理i
财产权转移手续,因不属于转让互换故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对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村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
合作生产。”本条所谓的入股的含义,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
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
营公司,是农户以人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
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回报的股份,不发生承包方的变更。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转包是不改变承包方的前提下,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全部或者
部分转交给的其他农户使用,由转包人实际经营使用土地的行为。转包不发生物权
的变动,承包方与转包方签订转包合同,转包方向承包方负有义务或主张权利。转
包的主体是承包人与转包人,转包人的范围不一定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
出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常见方式。承包人与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出租,由承租人实际使用土地,并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不发生物权变
动。《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出租无须登记,承租人也不
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因此,以家庭承包
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得抵押。至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草地是否可以抵押,
我们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草地与耕地在权利来源性质上是相同的,
并且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认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抵押,应当理
解为不得抵押。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与保护
一、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以下几个方
民法学-(第三版)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员。
主要著作有《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市场与契约化》、《民法总论》、《权利的期盼》
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七十余
篇。1987年以来一直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获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
京市新世纪社科理论研究百人工程、中国当代法学名家、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曾赴英国、芬兰、日本、美国、韩国等国讲学与考察。
孙颖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消费者保护法
律体系研究》、《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原理及要案评析》、《合同法原理与适用》等,在
《政法论坛》、《砚代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和参加省部级
以上科研项目多项。1990年以来一直从事民法、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1992年毕业于中
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至今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任教,
1998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主要研究成果有:《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
《地产法新论》、《法人制度论》(合著)、《商事法律责任》、《商法学》等。在《中国法
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吴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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