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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环境保护文件选编-(上.下册)

2006环境保护文件选编-(上.下册)

作者:暂无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139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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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环境保护文件选编-(上.下册) 版权信息

2006环境保护文件选编-(上.下册) 目录

2006环境保护文件选编:上册
 一、国务院、全国人大有关环境保护文件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部委联合发文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五、党组、纪检文件
 六、环保内部情况通报
2006环境保护文件选编: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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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环境保护文件选编-(上.下册) 节选

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局)、
环保厅(局)、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信
贷政策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建设秩序,不
利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
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净(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务院
第14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已经开展的自查工
作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为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新开工项目清理工
作指导意见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
  一、清理的范围
  各地要对今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逐项进行全
面清理。其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行业要
 清理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煤炭行业要清理设计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清理的标准
  (一)产业政策等方面
  1.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
  2.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
  3.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二)项目审核程序方面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问题;
  2.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
  3.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
  4.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
  5.是否存在“分拆审核”等其他问题。
  (三)土地审批方面
  1.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用地预审问题;
  2.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
  3.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问题;   
    4.是否存在应备案项目未备案,但已办理土地利用相关手续(用地预审意见、建设
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问题;
    5.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四)环评审批方面
    1.是否存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问题;
    2.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
    3.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
    4.是否存在应备案项目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五)信贷政策执行方面
    1.是否存在项目未通过审核、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程序,但已发放项目
贷款问题;
    2.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项目贷款问题;
    3.是否存在项目达不到资本金比例要求,但已发放或承诺项目贷款问题;
    4.是否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规定问题;
    5.是否存在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问题。
    (六)对于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除按上述标准清理外,还要从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等安全管
理方面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组织,会同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从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
程序方面进行清理,土地部门负责从土地审批方面进行清理,环保部门负责从环评审批
方面进行清理,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从信贷政策方面进行清理,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从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清理。各有关部门在新开工项
目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沟通项目情况,共同把好政策关,并将清理工作情
况及时向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和汇报。
    (二)对照清理标准发现存在任何一项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责令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复工建设。对上述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
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
关程序的建设项目,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因新上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在取
得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前,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清理工作使用统一软件汇总上报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地清理
工作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土地、环保、安全监
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汇总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银监会。上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国办44号文件精神,采取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
项目的措施;
    2.新开工项目清理结果,列出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名单,分析存在问题项目的总
投资、完成投资和行业分布情况,以及按违规问题分类汇总情况等;
    3.钢铁等重点行业清理结果,包括每个重点清理行业存在问题新开工项目的数量、
总投资、完成投资情况,以及具体违规情况等;
    4.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况,采取的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等处理情况,以及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告的情况。
    (四)各地清理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将组织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视
各地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情况,对各地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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