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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作者:严成根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19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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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040225563
  • 条形码:9787040225563 ; 978-7-04-022556-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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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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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节选

nbsp;   言
    进入21世纪,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但是仍然不能适应社会对
高职人才的需要。尤其是高职教材建设明显滞后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本书正是为适
应高等职业教育迅猛发展需要而编写的。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除遵循教材编写一般原则外,更着力体现高职高专教学的培养目标,有
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本书相对于其他同类教材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新颖性,教材注意吸收
国内外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学术成果,及时反映我国新颁布和修订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基
本内容;二是针对性,教材内容充分体现高职高专经济管理专业教学的需要,本着够用、好用的原
则,对经济法的体例和内容作了一些创造性的调整;三是实用性,教材既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理
论水平,更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实务的应用能力。
    全书分12章,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竞争法、劳动法和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内容。各章均附
有复习思考题和案例分析题,供读者练习和自测之用。
    本书由严成根担任主编,程宇担任副主编。各章编写分工如下:
    严成根**、四章
    刘斌第二、三章
    李靖第五、六章
    胡朝晖第七、八、九章
    程宇第十、十一、十二章。
    严成根负责总纂、修改、定稿。安徽理工大学周学锋教授在百忙中审阅了本书并提出了宝贵
  的意见,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尽力而为,希望能拿出一本让读者满意的教材。
  但是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所限,疏误之处仍恐不免,望广大专家与读者不吝赐教。  
    编者
    2007.5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专章规定了违约责
任,其目的在于增强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以切实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贯穿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违约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确定起指导作用的
基本依据或标准。不同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因此,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
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归责
体系。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管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说,不管合同当事人对违约
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须以其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如租赁
合同中承租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2条),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
第301条第1款)、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等。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形态
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做的分类。在我国,违约行为的形
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包括拒绝履
行和履行不能。
  2.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届满后的履行。包括债权人迟延履行和债务人迟延履行。
    3.不适当履行,是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
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瑕疵履行即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
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导致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
失的情形。
    4.其他违约行为,表现为违反履行数量、地点、方式或其他附随义务等情形。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等。具体适用哪种违约责任,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要求加以选择。
    (一)继续履行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约定,即实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为了实现合同
目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
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
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
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
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
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赌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
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
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合同当事人
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不
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
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如果违约
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
少或者增加。  ’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般来说,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
  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是
  由于某些无法防止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
  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供
  证明。
【案例5—8】  违约责任的免除
    甲、乙订立了一份买卖某名贵花瓶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未交付该花瓶。后发生地震,该名
贵花瓶灭失,导致甲不能向乙交付花瓶。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甲能否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免除行为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因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本案中,虽然甲不能向
乙交付花瓶是由于地震这种不可抗力导致的,但由于甲在履行期届满时未向乙交付花瓶,后发生
地震导致不能交付,属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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