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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06-19
开本: 16开 页数: 2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7.8(4.1折) 定价  ¥1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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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版权信息

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本书特色

以基础求贯通,基本概念与原理助你触类旁通;以经验求成功,名师李永军教授与你分享学习心得;以习题求巩固,期末考试、考研、司考真题帮你举一反三。

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内容简介

《高等政法院校必修课程学习指导丛书》是一套针对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策划的,以法学基础知识精解、堂习方法、配奎翌墅为主要内容的同步学习指导用书。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从某种角度讲,本丛书可以说是一套简明法学教材。
目前,全国接受不同层次法学教育的人数众多,且法学教材种类繁多、形式多样。面对各类篇幅大、内容广的法学教材,不少人学习时抓不住重点,考试时摸不着方向,确实下了工夫,却因不得要领而事倍功半。编者认为,不管使用何种教材,不管内容篇幅多大,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只要紧紧抓住“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这个关键内容,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本丛书完全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出发,总结、归纳、整理概念、原理之下的相关知识点,为在校生期末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提供知识体系保障。我们坚信,掌握了这些*基本的概念、原理和知识,就相当于掌握了教科书中*基础、*精华的部分,面对各种考试,就能应对自如,顺利过关。

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目录

**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重点知识讲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五章 管辖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重点知识讲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重点知识讲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重点知识讲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八章 诉权与诉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重点知识讲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九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重点知识讲解
 ◆配套习题
 ◆参考答案
第十章 诉讼费用
 ◆内容提示
 ◆基础知识图解
第十一章 期间、期日与送达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种类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十六章 **审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法院裁判
第二十章 民事非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手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仲裁概述
第二十五章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和仲裁员
第二十六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八章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综合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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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节选

第五章 管辖
  重点知识讲解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
为了合理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级别,*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但不包括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识产权案件。
对上述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仅包括以下五类: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④*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⑤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其所在的高级法院确定。
  四、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及例外
  除《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民诉意见》中对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①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③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④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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