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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集 版权信息
- ISBN:7801901061
- 条形码:9787801901064 ; 978-7-80190-106-4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学理论论文集 内容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于1983年4月在上海联合召开了一次法学理论讨论会。与会的有政法部门、政法院系和科研单位从事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的工作人员近70人,会议集中讨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问题。
这次讨论确实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良好开端,它为进一步的探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设想和建议。为此,编者特选编了专题论文、讲话、书面发言等30余篇,汇集成册出版,以供从事政法工作和法学教育、科研工作的同志参考。
该书曾于1984年12月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值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所45周年之际,特为再版发行。
法学理论论文集 目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陶希晋
理论联系实际,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而努力于光远
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面对现实,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陈守一
共同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潘念之
论中国法律体系的若干基本问题曹漫之苏惠渔朱华荣
从实际出发,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曹海波
论新宪法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王叔父
建设一个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齐乃宽
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吴大英刘瀚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孙国华
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沈宗灵
对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探讨王绍棠张传桢陈鹏生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简论罗耀培
略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李积桓
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张泉林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结构王传生
关于建立中国式的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陈处昌王光仪
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张尚鷟
关于建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点意见孙亚明
论民法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陈汉章
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卢云
试论法律体系的几个理论问题徐炳
试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毕子峦
试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张贵成
法律体系与法规名称规范化刘瀚
简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问题李放
法学体系初论陈春龙
中国法学体系内部结构初探王群陈业精
建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刍议谷安梁
关于建立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问题王勇飞
关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探讨茅彭年
关于加强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倡议《法学》编辑部
值得重视的一个倡议张友渔
陶希晋同志关于《倡议》的来信
陈守一同志关于《倡议》的来信
开展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潘念之
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的着重点李光灿
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讨论综述
苏联法学界关于法的体系的讨论情况简介大英允正
法学理论论文集 相关资料
书评
编者的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于1983年4月在上海联合召开了一次法学理论讨论会。与会的有政法部门、政法院系和科研单位从事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的工作人员近70人,会议集中讨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问题。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一次重要的学术活动。会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通过热烈深入的讨论,交流了研究成果,交换了不同意见,为进一步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打下了基础,为进一步健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当前,随着新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开展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马克思曾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恩格斯在评论拿破仑法典时,也曾指出:“‘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邓小平同志在全面总结中国“文化大革命”前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教训时,曾多次反复强调要“完备法制”,并且进一步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正如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的,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我们还要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我们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保证政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特别是新宪法的实施,已为进一步完备法制,全面开创法制建设新局面奠定了基础。因此,高屋建瓴,全面规划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正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合乎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客观发展进程的必要措施。彭真同志在1982年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曾反复强调法和法学“要有自己的独立的体系”;他说:“法学是什么?是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要反过来为经济建设服务。”“但法学又有自己独立的体系,自己的逻辑。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但也要有自己法的体系,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不能灵机一动想搞什么法就草率地搞什么法。”经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杨尚昆同志所做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又进一步指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宪法是母法,但归根到底,我国一切法律的依据是拥有十亿人口、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中国的实际。”这些讲话充分表达了全国从事法学理论工作同志的意愿,受到法学界的普遍重视。《法学》编辑部曾倡议开展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讨论,全国报刊纷纷发表了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这次法学理论讨论会的召开,正是适应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合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客观发展进程的一次重要学术活动。
由于经验不足,时间匆促,从问题探讨的深度、广度和科学性来说,这次讨论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为使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更好地为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服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法制建设决策的精神实质,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法制建设的经验,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探讨。这次讨论确实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良好开端,它为进一步的探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设想和建议。为此,我们特地选编了专题论文、讲话、书面发言等30余篇,汇集成册出版,以供从事政法工作和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同志参考。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指正。
吴大英等
198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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